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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公务卡”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01     点击量:

各学院、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党委第一巡视组反馈意见和要求,进一步规范资金结算管理,减少现金支付,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内财办库〔2007〕974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公务卡结算目录的通知》(内财库〔2011〕2246号),以及学校《关于印发《内蒙古师范大学公务卡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发〔2014〕90号)等文件精神,学校将认真落实巡视整改意见,严格执行公务卡使用管理规定,在日常公务支出中,凡属于公务卡结算范围的业务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否则不予办理报销业务。不能用公务卡结算的业务,应通过转账支付。特殊情况无法使用公务卡结算的业务,应事先作出说明,经部门领导签批报财务处审定后办理。

特此通知

附:《内蒙古师范大学公务卡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

财务处

201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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