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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校2017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16     点击量:

各学院: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2016]597号)要求,自治区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以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补贴,用于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的相关费用补助。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现将具体发放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以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以上三项中只可申请其中一项,不得重复申请。

二、发放原则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领发放工作,严格遵循自愿申请、公正公开、属地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发放标准和列支渠道

(一)发放标准。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每人1000元。

(二)列支渠道。所在高校按照财政隶属关系,分级列支补助资金,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科目列支。

四、申请程序

各学院组织符合条件的2017届毕业生于3月23日前自愿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材料包括:

1.求职补贴申请表(附件1,申请人家庭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查意见处无需签字盖章)。

2.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个人校发农业银行卡复印件(在补贴打入之前切勿注销此卡)。

4.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首页、低保持证人页与本人页)。

5.高校毕业生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低保户家庭毕业生身份申请补贴人员需提交)。

6.残联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以残疾毕业生身份申请补贴人员需提交)。

7.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系统信息表(以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身份申请补贴人员需提交)。

8.求职补贴发放一览表纸质版:针对低保户家庭及残疾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一览表(附件2)、针对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一览表(附件3),电子版发至邮箱sdqzbt@163.com

所有证明材料原件交所在学院初审后返还申请人。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全或有错误、通讯方式变更无法联系、提供的银行账号有误等,导致补贴款不能到帐的,责任由申请人自负。申领学生需根据要求上报材料,超过时限不再予以补办。

以上材料按顺序排放好,于3月25日前报送至校就业指导处,均一式2份;内蒙古师范大学就业指导处、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一份。

五、审核标准

审核以申请求职补贴学生所在家庭是否享受低保、申领学生是否残疾、申领学生是否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为基本标准,各学院应认真审核申请材料,确定申请学生是否可以享受求职补贴。

(一)申请求职补贴学生所在家庭是否享受低保

1、所在家庭是否为享受低保家庭只以民政部门发放的享受低保证书和民政低保系统电子证书为依据,其他一切证明不作考虑。

2、低保持证人与申请补贴学生分户的,需要公安部门开具证明,明确其亲子关系。

3、低保持证人与申请补贴学生分户或非亲子关系,低保证上明确将该生列入享受低保家庭成员的,以低保证为准,视为该生所在家庭享受低保。

(二)残疾高校毕业生 申请求职补贴学生是否为残疾高校毕业生只以申请人本人持有残联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依据。

(三)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1、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以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系统信息为准,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系统导出名单联系内蒙古师范大学就业指导处领取。

2、对于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系统中学生姓名、学籍信息等有误的,学院出具相关证明。 复审中所有复印件材料模糊不清,不能判断信息的,以学院审核意见为准。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明确职责。求职补贴发放工作涉及毕业生切身利益,各学院要高度重视,专人负责,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按照申领程序和时间节点,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求职补贴及时发放到位。

(二)广泛宣传,确保公开。各学院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国家和自治区关于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政策,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三)严格审核,严肃纪律。各学院严格把好审核关。对经查实虚报冒领求职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并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联系人:胡日查

联系电话:4392375

电子邮箱:sdqzbt@163.com

附件:《关于做好我校2017届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及附件.zip

内蒙古师范大学就业指导处

2017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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