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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师范大学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9-11-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学校信息化工作管理水平,有序推进信息化工作的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贯彻“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平台、归口管理”的原则,实行学校、业务主管部门、使用部门分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逐步实现“硬件集群、数据集中、应用集成、安全可靠”的建设目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审议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学校信息化建设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与经费预算;审议学校信息化建设、运维管理及信息安全规章制度;审议信息化建设各部门的责任分工、资源分配以及考核机制;对学校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性问题进行审议和决策。

第四条  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学校信息化建设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信息标准规范、经费预算;制定学校信息化建设、运维管理及信息安全规章制度;负责分期实施学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具体项目进行组织协调与实施推进;负责对各业务系统信息资源进行集成与整合;负责对学校各单位申报的信息化新建和改造项目进行审核,为各单位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负责健全和完善信息化工作管理体系;负责统一管理校园信息基础设施;负责公共信息平台应用的推广与培训等。

第五条  学校各有关单位应明确具体负责信息化工作的分管领导与信息员。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单位业务系统建设、推广,监督学校信息化建设相关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信息员负责本单位相关业务系统数据的更新和维护,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实时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本单位信息化基础设施的日常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双聘信息员,采用所在单位与信息中心双聘制度,共同开展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三章   信息标准和编码管理

第六条  信息中心负责制定并发布信息的共享和交换标准,对信息标准的编制过程实施统一管理,落实相关编制代码的具体编制单位,协调编制之间的冲突,有权责令编制冲突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七条  各单位新开发的信息系统须使用统一的信息编码,不符合标准的信息系统,将不予验收,不予上线使用。

第八条  各单位须保持学校信息编码的唯一性,严格执行统一的信息编码,不得随意增加、删除编码。如需修订,须报信息中心审批后方可修订。

第九条  在已上线的信息系统中,若所包含的信息编码规则与统一编制的信息编码规则不一致,暂时通过代码转换接入使用的,须在系统升级时更正。

第四章   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信息中心牵头建设、管理及维护学校公共信息支撑平台,包括信息门户、统一身份认证、中心数据库、校园数据中心、邮件系统、公共服务软件、一卡通系统等学校层面的软硬件平台。

第十一条  中心数据库是学校集成、共享公共基础数据的平台,为保证其权威性、唯一性、准确性和实时性,学校所有信息系统均须向中心数据库开放数据读取,以便实现各业务系统之间的数据共享,同时为各类公共服务和管理决策系统提供数据支持。

第十二条  各单位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立项纳入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统一管理,均须通过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或专题论证方可立项建设。

第十三条  各单位信息系统建设工作须按照学校信息化建设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的原则,遵循数据交换接口规范进行建设。信息中心对建设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监督和指导。

第五章   数据中心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  数据中心主要包括支撑学校信息系统的物理环境(其中包含机房)、软硬件设备设施、云平台、学校中心数据库(其中包含基础数据库)、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及统一信息门户等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平台。

第十五条  信息中心负责学校数据中心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信息中心负责学校中心数据库、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基础数据库与各单位业务数据库之间的数据交换和共享。

第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应依托学校数据中心开展信息系统建设。

第十八条  信息中心对利用学校数据中心部署的信息系统实施准入管理,负责制定使用数据中心资源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九条  数据中心的用户单位应遵循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按需申请、有序使用,不得利用数据中心资源从事任何与所申请业务不符的活动。

第六章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条  校园信息基础设施是指由内蒙古师范大学和各电信运营商在校园范围内建设的各类通讯管线、通讯电缆和光缆、通讯基站、弱电机房、竖井、网络设备、楼内弱电布线、无线网络接入设备、物联网设备等。

第二十一条  校园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由信息中心统一归口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为避免重复和不规范建设,新建、扩建、改建楼宇时涉及校园信息基础设施,须经信息中心确认建设方案并严格按照建设方案执行。

第七章   二级域名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信息中心负责学校二级域名的分配与管理。校内各单位的应用系统须使用内蒙古师范大学二级域名(*.imnu.edu.cn)。

第二十四条  二级域名管理实行备案制和年审制,各单位须将域名用途、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提交信息中心备案。信息中心每年对所有二级域名进行清查,有权对无责任人、一年内无更新内容的予以关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