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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师范大学计算机教室及电子阅览室管理规定

[日期:2005-08-26]

机房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和《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园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服从主管部门的管理。对于违反规定的机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警告并有权停止对其进行服务,必要时将诉诸法律。

  • 计算机教室及电子阅览室必须采取以下安全技术措施:

    (1)、具有保存60日以上系统网络运行日志和用户使用日志记录功能;

    (2)、计算机病毒防护措施;

    (3)、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管理产品;

    (4)、定期进行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检测,及时发现信息安全隐患并采取整改措施;

    (5)、制定信息网络安全应急处置方案和信息网络安全事件、事故报告制度;

    (6)、计算机教室及电子阅览室一律不得安装和运行游戏软件。

    (7)、必须制定并落实机房管理人员岗位工作职责。

  • 校园内的计算机教室及电子阅览室只能接入校园网,并接受学校主管部门的管理。

  • 校园内的计算机教室及电子阅览室只对本校学生开放,上机人员要以真实的身份登记开户,通过口令和身份认证进入系统。上机人员要妥善保存并牢记自己的密码,由密码遗失造成的损失机房概不负责。每次上机后,应有管理人员检查机器无损后方可离开。

  • 上机人员不得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活动,不得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不得进行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

  • 上机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规和规定,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计算机教室及电子阅览室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信息网络安全培训。

  • 校园内的计算机教室及电子阅览室必须张贴此规定。

内蒙古师范大学

2004年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