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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师范大学电子邮箱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0-12-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师范大学电子邮件系统管理,规范师生电子邮箱使用行为,提供稳定可靠的电子邮件系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子邮件安全管理的通知》(教技厅函〔2018〕10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师范大学电子邮件系统,是指以imnu.edu.cn(教师域)和mails.imnu.edu.cn(学生域)域名为标识的电子邮件系统。

第三条  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学校电子邮件系统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个人邮箱账号管理

第四条  我校所有教职工(含校聘、离退休等)和各类在籍学生均可使用学校电子邮件系统。

第五条  个人邮箱账号注册采用实名制。新入职教师邮箱在办理入职手续时由信息中心审核后生成;学生邮箱账号在入学时通过迎新系统统自动生成;其他人员通过协同办公系统申请办理。

第六条  学校将在规定时间内注销其邮箱账号。学生邮箱在毕业离校后自动注销。

第三章  单位邮箱账号管理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学院均可申请单位邮箱账号,但须指派在职在编教职工进行专人管理。

第八条  单位邮箱账号仅可用于与本单位相关的业务,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单位邮箱密码不得与管理员个人邮箱密码相同。

第十条  单位邮箱账号超过6个月不登录,信息中心将冻结此账号。

第十一条  单位撤销后,信息中心将注销此单位邮箱账号。

第四章  用户义务

第十二条  按照一人一邮箱原则,电子邮箱账号仅限本人或本单位使用,禁止将学校电子邮箱以任何形式转让给他人或其他单位使用,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用户,信息中心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该用户的电子邮箱使用权。

第十三条  用户应妥善保管账号口令,不得将邮箱密码设置为弱口令,并定期修改口令,防止电子邮箱账号被盗用。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严禁通过学校电子邮件系统办理涉密业务,以及存储、处理、转发国家涉密信息或重要敏感信息。

第十五条  用户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严禁传送损害国家、学校和他人利益的信息和垃圾邮件,不得通过学校电子邮箱从事违法活动或传播不良信息,否则学校有权采取管制措施,直至关闭邮箱终止其使用资格。

第十六条  用户应及时备份邮箱内数据,不能用电子邮箱长期存储重要数据。因系统故障、管理不善、账号注销等造成的数据丢失,由相关单位或个人自行负责。

第五章  信息中心职责

第十七条  因邮件系统运维和管理的必要,需暂停邮件服务时,信息中心应提前告知用户。

第十八条  信息中心应依法保障邮件数据安全,保护用户隐私,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注册信息。

第十九条  信息中心负责对电子邮件系统的安全威胁进行监控,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修复,发现有违规行为账号应及时冻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