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9年12月20日发布了第5号令《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在网络信息内容管理方面的一部重要立法,系统回应了当前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市场所面临的问题,全面规定了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以及网络行业组织等主体应当遵守的管理要求。《规定》为促进网络信息内容生态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重要指引,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需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大命题,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方向。
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在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营造良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才有助于把握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方向。网络技术的发展,突破了信息传播的时空限制,拓展了信息传播范围,创新了信息传播手段,引发了信息传播格局的根本性变革。网络空间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学习交流的新渠道,成为文化传播的新载体。网络空间正在全面改变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深刻影响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因此,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的治理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需要依法构建良好网络秩序,保护网络空间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营造良好网络生态,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为根本遵循,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加快构建充分反映中国特色、民族特性、时代特征的价值体系。
二、营造良好网络生态的客观需要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许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都享受到技术红利,实现了企业的快速发展,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技术能力、服务水平大幅提升,服务类型和种类不断增多。与此对应,传统的平台管理责任尚存不足,责任与能力不相匹配问题凸显。
随着信息爆炸时代的来临,网民对于严肃信息和客观报道的需要日益迫切。很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严守职业操守,适应网络时代特点,输送了大量有质量、有深度的网络信息。然而,一些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意图获得最大推送量和最高点击率,使违法和不良信息充斥用户界面,严重影响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秩序。有的传播政治有害信息,恶意篡改党史国史、诋毁英雄人物、抹黑国家形象;有的制造谣言,传播虚假信息,充当“标题党”,以谣获利、以假吸睛,扰乱正常社会秩序;有的肆意传播低俗色情信息,违背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损害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有的利用手中掌握的大量自媒体账号恶意营销,大搞“黑公关”,敲诈勒索,侵害正常企业或个人的合法权益,挑战法律底线;有的肆意抄袭侵权,大肆洗稿圈粉,构建虚假流量,破坏正常的传播秩序。这些乱象得不到有效根治,就无法满足人民群众对严肃信息和客观报道的合理需求,同时也会影响法律法规的尊严,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破坏良好网络生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依法规范和管理平台上的违法信息,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传播,是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是法律责任。
三、统筹网络信息内容管理法律体系的法治化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指出,要抓紧制定立法规划,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自2016年以来,为应对网络信息服务的新特点和新挑战,以《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为基础,我国网络信息内容管理制度体系不断丰富和完善,逐步形成了涵盖互联网新闻、用户账号名称、互联网搜索服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互联网直播、互联网论坛社区、互联网群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微博客、区块链以及网络音视频等多领域、多应用的内容管理制度体系。这些规定基本确定了实名制、人员管理、日常巡查、应急处置、辟谣机制、举报投诉等管理要求。过去一段时间,通过宣传贯彻、专项行动、集中执法等方式,各项管理措施已经深入人心,得到广大网民的认可和拥护。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积极落实各项制度要求,规范自身服务行为,依法依规提高服务质量。
《规定》的出台,正是对过去管理经验的总结和升华,从生态治理的高度重申了已经确立的各项管理制度,将网络信息内容管理的各项制度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进行了集中化的统筹安排,进一步落实了网络信息内容管理的法治化要求。《规定》对于规范和引领各类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同时遏制和防范违法信息、不良信息,具有重要的阶段性意义。《规定》使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及社会自治都统一到法治化的基本轨道上运行,为衡量、规范、引导网络空间的人际行为和人际关系提供了依据和标准,能够促进网络空间的健康、有序发展。(作者:方禹,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