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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典型案例

[日期:2022-09-10]

如果信息系统遭到黑客破坏,学生可能上不了网课;

如果信息系统遭受木马病毒,病人可能无法挂号就医;

如果工控系统、金融系统、涉及国计民生的水电煤系统受到恶意攻击......就会发生影响我们生活的网络安全事件,这些都不是危言耸听。





       
         

       

近期,石嘴山市发生多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及电信诈骗等案事件。仅一个多月的时间内,就有24人因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被不法分子用于网络电信诈骗,而被全国16个省市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18人被依法刑事拘留24人中,年龄最大的35岁,最小的仅有17岁骗子以200至500元不等的价格向嫌疑人发出购买要约,而他们获利最多的也仅仅只有2000元,他们的一张卡,可能导致群众被骗资金上100万元!



       
1      

网站跳转非法链接案


2020年11月5日,平罗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平罗县某公司注册的网站链接跳转为博彩网站。

该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第一项和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平罗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对该公司处以行政警告处罚并责令整改。


       
2      

非法买卖驾驶分案


2021年4月21日,平罗县公安局一举查获七起利用网络发布买卖驾驶证记分违法行为马某等七人以谋取不法利益为目的,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收购驾驶证分”等违法信息,严重扰乱交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46条、第67条第一款之规定,马某等七人被平罗县公安局予以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谁违法谁受罚。而“买卖驾驶证分”使前来接受处罚的人与违法行为人不一致,违背法律的公平原则,“代人受过“替人扣分的行为妨碍公务违法行为。


       
3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犯罪嫌疑人井某利用在某区某通讯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在为客户办理开卡及其他业务期间,在未经客户许可、知情的情况下,将顾客手机号及收到的验证码发到指定微信群内,以每条3-11元不等价格进行出售,获利3000余元。

犯罪嫌疑人井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      

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0年以来,曹某、张某、于某、马某某等人在明知的情况下为网络赌博犯罪团伙办理银行卡及银行卡“四件套”(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和U盾),以此获取高额利益回报。公安部门经过集中收网,一举抓获犯罪嫌疑人15名,扣押银行卡“四件套”3套,涉案银行卡提供交易金额高达800余万元。

犯罪嫌疑人曹某、张某、于某、马某某为犯罪团伙办理银行卡及银行卡“四件套”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案

2021年6月份吧,经公安机关调查,康某、杨某某、周某某等人利用网络平台开设赌场,通过网络游戏扎金花、划水等组织多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并利用“房卡”获利500余万元,涉及全国各地参赌人员3000余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嫌疑人康某、杨某某、周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网警提示

互联网领域不是法外之地,要警惕上当受骗,更要警惕沦为网络违法犯罪的帮凶:一是不要亲信他人或贪图小利,出借或出售个人名下的手机卡或银行卡;二是不要贪图小利,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为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水军等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否则害人害己,得不偿失。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