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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园网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稿)

[日期:2005-08-26]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园网(IMNUnet)的管理,规范本校上网信息点的建设和用户接入,保障用户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维护有关各方的正当权益,根据国家、CERNET、内蒙古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园网是由学校投资建设,为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的计算机网络。旨在为学校的教育和科研活动提供先进的信息交流手段和丰富的信息资源,实现资源共享,以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其服务对象主要是校内各单位及师生员工。

第三条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园网是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以下简称CERNET)的接入单位和组成部分,其管理使用必须遵守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有关条例,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的规定。

二、管理机构

第四条内蒙古师范大学网络信息中心是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园网的管理执行机构。负责校园主干网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为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园网用户提供公共信息资源,技术咨询和培训等服务。

第五条学校各单位为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园网的二级管理部门。各单位依实际情况成立网络管理小组或至少指定一名专职或兼职的网络管理员。各单位网管人员的职责是:负责本单位子网的管理,保管和维护校园主干网设置在本单位的设备;对本单位的校园网用户进行管理并提供咨询;及时向学校网络信息中心报告网络使用情况并收集反映本单位用户的意见。学校各单位网络管理员的名单须报网络信息中心备案。

第六条学校网络信息与网络安全领导小组、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校园网的安全管理,定期对网络用户进行有关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查。

三、接入管理及用户管理

第七条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园网用户分为单位用户和个人用户。单位用户必须是内蒙古师范大学的正式机构;个人用户必须是内蒙古师范大学的教职员工和在校生。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园网原则上不接纳校外用户。特殊情况,须由网络信息中心报请校领导和CERNET批准。

第八条内蒙古师范大学的各单位用户的计算机系统或网络在准备与校园网连接前,必须先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在本单位网络管理员处登记备案,然后向网络信息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签署有关管理协议。网络信息中心只给经学校批准接入的计算机系统和网络分配IP地址、开设帐户。

第九条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园网为本校教职员工个人提供电话拨号入网服务。申请入网的教职员工须先到本单位网络管理员处登记备案,再到网络信息中心办理有关手续后由网络信息中心予以开户。

第十条各单位网络管理员对本单位的IP地址分配进行登记并报网络信息中心备案,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和制度,按时缴纳有关费用。校园网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未经校园网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准与其他互连单位联网;不准发展校外的用户连入校园网,不准利用校园网开展经营性活动。

第十二条内蒙古师范大学网络信息中心可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对校园网用户的访问权限进行一定的控制。

四、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内蒙古师范大学网络信息中心和校内各单位必须采取各种技术和行政手段,保证校园网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园网是学校的公共服务设施,凡联入校园网内的计算机系统、网络设备和信息均受保护。未经网络信息中心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入和使用校园网;不得改动任何网络设施。

第十五条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园网的工作人员和所有用户应对自己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在校园网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滥用网络进行游戏;不得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或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以及进行其他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

第十六条内蒙古师范大学各单位的网络管理员同时兼网络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的网络安全工作。网络安全员的工作接受学校保密委员会的指导,定期对本单位的校园网用户进行有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教育。凡使用校园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与学校签订安全协议书。

第十七条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园网网络信息中心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查,凡违反规定和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严禁上网。网络信息中心有权检查用户在校园网帐户下的所有信息,如认为情况异常,有权关闭用户帐户,并要求用户作出解释。

八条各用户必须对自己的帐号加强管理,防止他人盗用后在网上进行非法活动。如出现他人盗用帐号造成违法后果,帐户所有者负有责任。

第十九条IP地址管理, 本着“谁申请,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IP地址申请人,必须对IP地址严格管理,其中包括:接入校园网的计算机,必须严格使用学校分配的IP地址,不得非法使用未分配的地址和他人拥有的地址。各单位持有的IP地址,未经学校许可,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各网络接入用户,不允许发展授权范围以外的任何用户。与校园网终止联网的单位和用户,必须把相应的IP地址退还学校。

第二十条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园网的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校园网用户,学校将对其进行警告、罚款、 停止网络连接等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网络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园网的各项服务由网络信息中心统一规划建设并负责运行和管理。有独立WWW信息服务器的单位,必须采用主机托管方式,由网络中心对其服务器实施集中管理,以保障其主机的正常、稳定运行及网络的安全和畅通。邮件服务器设在网络信息中心,各二级单位不允许再设立邮件服务器。电子邮件服务统一由网络信息中心提供。

第二十二条所有联网计算机(包括公共机房)原则上不得配置代理服务器,一律通过真实IP地址接入校园网。IP地址由网络中心统一分配并和MAC地址捆绑使用。

第二十三条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园网的运行费、通讯费和维护费主要由学校每年拨专款支付。

六、收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收费原则,保证校园网资源在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被有效地使用,遏制对资源的浪费。部分补偿学校按时向有关单位上缴的费用,以及网络运行维护费用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园网用户的入网费用按收费项目分为开户费、IP地址占用费、电子邮件信箱维护费、安装调试检测费、通讯费及国家规定的需在有关部门备案的手续费等。

第二十六条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园网设置专用服务器并安装计费(电子邮件计费、IP计费和拨号计费)系统,由网络信息中心对校园网的所有联网计算机和用户统一进行计费收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内蒙古师范大学网络信息中心可按照CERNET管理中心的规定,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参照有关院校的标准,会同财务处制定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园网的收费标准及细则,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七、服务承诺

第二十八条在主干网开通、设备到位,校园网正常运行条件下,用户完成全部申请、注册、缴费手续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