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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园卡管理办法(修订)

[日期:2020-12-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园卡是我校师生在校内消费以及进行身份识别的重要介质。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卡管理,规范校园卡使用,维护广大校园卡用户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对《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园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第二章  校园卡类型

条  校园卡具有身份证明、身份识别和校内消费功能,分为教师卡、学生卡和临时卡三种类型。

条  教师卡印有照片和工号,由我校在职在编教职工、备案制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和校聘教职工持有。

条  学生卡印有照片和学号,由我校各级各类在籍学生持有。

条  临时卡不印刷个人信息,不用于身份证明,仅发放给各二级单位临聘人员、教职工家属及各类短期来校学习培训人员。

第三章  校园卡办理

条  办理校园卡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教师卡和学生卡编号以个人工号或学号为依据,临时卡编号由校园卡管理中心统一编排。

条  教师卡和学生卡首张卡由校园卡管理中心统一批量办理,制卡费由学校统一承担。补卡或换卡需缴纳制卡工本费。

条  申请办理临时卡,需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并填写《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园卡临时卡申请表》,由相关单位审核后报至校园卡管理中心进行办理。临时卡用户需缴纳制卡工本费,卡片不退。

第四章  校园卡有效期

条  我校在职在编教职工、离退休人员的教工卡长期有效;备案制和校聘人员教工卡、各二级单位临聘人员临时卡有效期为其聘用期;学生卡有效期至毕业日期后一个月;其他临时卡将根据申请人申请使用的期限进行设定,教职工家属临时卡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条  校园卡有效期期满后自动注销。需要延长有效期的,由持卡人持卡和有效证明文件,到校园卡管理中心进行办理。

第五章  校园卡使用规范

第十条  校园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他人,一经发现,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没收、挂失或注销处理。

第十条  恶意使用非本人持有的校园卡,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引发身份管理问题,一经查实,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条  校园卡遗失后应立即挂失,避免发生经济损失。因未及时挂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用户本人承担。

第十条  校园卡设置消费限额,超额消费需输入密码。用户需保管好自己的校园卡及密码。

第十条  对于因商户不按相关规范使用消费终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园卡管理办法》(校发[2013]5号)同时废止,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