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园卡是我校师生在校内消费以及进行身份识别的重要介质。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卡管理,规范校园卡使用,维护广大校园卡用户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对《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园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第二章 校园卡类型
第二条 校园卡具有身份证明、身份识别和校内消费功能,分为教师卡、学生卡和临时卡三种类型。
第三条 教师卡印有照片和工号,由我校在职在编教职工、备案制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和校聘教职工持有。
第四条 学生卡印有照片和学号,由我校各级各类在籍学生持有。
第五条 临时卡不印刷个人信息,不用于身份证明,仅发放给各二级单位临聘人员、教职工家属及各类短期来校学习培训人员。
第三章 校园卡办理
第六条 办理校园卡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教师卡和学生卡编号以个人工号或学号为依据,临时卡编号由校园卡管理中心统一编排。
第七条 教师卡和学生卡首张卡由校园卡管理中心统一批量办理,制卡费由学校统一承担。补卡或换卡需缴纳制卡工本费。
第八条 申请办理临时卡,需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并填写《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园卡临时卡申请表》,由相关单位审核后报至校园卡管理中心进行办理。临时卡用户需缴纳制卡工本费,卡片不退。
第四章 校园卡有效期
第九条 我校在职在编教职工、离退休人员的教工卡长期有效;备案制和校聘人员教工卡、各二级单位临聘人员临时卡有效期为其聘用期;学生卡有效期至毕业日期后一个月;其他临时卡将根据申请人申请使用的期限进行设定,教职工家属临时卡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条 校园卡有效期期满后自动注销。需要延长有效期的,由持卡人持卡和有效证明文件,到校园卡管理中心进行办理。
第五章 校园卡使用规范
第十一条 校园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他人,一经发现,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没收、挂失或注销处理。
第十二条 恶意使用非本人持有的校园卡,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引发身份管理问题,一经查实,学校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校园卡遗失后应立即挂失,避免发生经济损失。因未及时挂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用户本人承担。
第十四条 校园卡设置消费限额,超额消费需输入密码。用户需保管好自己的校园卡及密码。
第十五条 对于因商户不按相关规范使用消费终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园卡管理办法》(校发[2013]5号)同时废止,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