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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师范大学信息化服务外包运维人员管理规定 (试行)

[日期:2023-09-0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维护学校安全能力和治理水平,明确管理责任和管理要求,堵塞安全漏洞,消除风险隐患,加强对信息化服务外包运维人员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化服务外包运维人员(以下简称“外包运维人员”),包括学校各二级单位以签订合同的方式或者以直接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非我校所属的专业机构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人员。

第三条  外包运维信息化服务主要包括网络安全和信息系统技术开发、系统运维、安全检查等保测评、应急处置、信息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相关信息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维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学院对本单位信息化服务外包工作负主体责任。对于违反相关规定乃至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当事人、各单位分管领导直至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信息化服务外包基本要求

第五条  各部门、各学院接收的信息化服务外包运维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素养,热爱教育事业,廉洁自律,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和敬业精神。

第六条  外包运维人员应当是运维服务提供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或者是与运维服务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工作满一年的人员,常驻外包运维人员应当为技术骨干。

第七条  各部门、各学院应与信息化服务外包运维人员及其所属单位签订三方保密协议,并积极开展保密教育,引导外包运维人员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各学院要加强运维工作现场管理,按照最小化原则授予外包运维人员必要的管理权限,严格控制其接触涉密信息的范围,防止其违规访问涉密信息系统及数据,并对运维记录进行留痕管理。

第九条  各部门、各学院应加强对常驻外包运维人员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外包运维人员为中共党员的,应当参加本单位的党组织生活。对不常驻的外包运维人员,要督促指导运维单位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部门、各学院应积极开展廉洁从业教育和案例警示教育,引导外包运维人员不得利用学校便利或者影响力办私事、谋私利。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学院须建立外包运维人员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对不宜继续工作的应及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原单位。

第十二条  外包运维人员离职离岗时,应当进行廉洁保密提醒谈话,签订离职离岗承诺书,清退文件资料、涉密载体、存储介质、出入证、校园卡、门禁卡等,注销相关工作账号。属于涉密人员的,要确定脱密期限并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相关单位完成脱密期管理。

第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各学院须及时向学校信息中心报备本单位信息化服务外包运维人员的入职、离职、离岗等事宜。

第十四条  涉密信息系统的运维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保密资质,一般优先选择国有企事业单位。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管理员和安全审计员岗位,不得使用外包运维人员。

第三章 外包运维人员工作准则

第十五条  对待师生要态度谦和、文明礼貌,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和严谨的工作态度,遵规守纪,服从管理。

第十六条  外包运维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文件资料,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涉及学校的文件、技术、业务资料、业务数据以及其他未经公开的信息。

第十七条  未征得同意,外包运维人员不得使用他人计算机,不得随意翻看他人办公资料物品。需要保密的资料,资料持有人必须按规定保存。

第十八条  禁止通过网络浏览涉黄、涉赌、涉毒、涉恐方面信息,违者予以开除或退回原单位,涉及违法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禁止以学校名义对外宣传,禁止使用学校名称、图片、LOGO 等对外发布微博、微信等信息,违者予以开除或退回原单位。

第二十条  外包运维人员需严格遵守规定的办公时间,保持办公区干净整洁,下班后及时关闭电气,切实做好办公区各项安全防护工作。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师范大学各二级单位信息化服务外包运维人员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党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信息化服务外包运维人员保密协议书

2.信息化服务外包运维人员离职离岗承诺书


附件1

内蒙古师范大学信息化服务外包运维人员

保密协议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切实做好信息化服务外包运维保密工作,特签订如下保密协议:

一、我了解有关保密法规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二、不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自愿接受保密审查。

三、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秘密信息,不违规使用和留存办公U盘、移动硬盘等秘密载体,不违规使用计算机、笔记本、手机等工具连接互联网。

四、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秘密,不将手机、私人移动存储器、计算机等带入重要涉密场所。

五、未经单位审查批准,不擅自发表涉及未公开工作内容的文章或著述。

六、离职离岗时,自愿接受脱密期管理,签订离职离岗承诺书。

学校各用人单位和信息化服务外包运维人员所属公司应有计划地对本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增强工作人员保密意识,掌握必备的保密知识和技能,并定期对保密环境和涉密载体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

以上任何一方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后果。

本《保密协议书》一式四份,签字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报信息中心备案。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承诺人               运维公司             学校用人单位

签名:               负责人:             分管领导:

                             年                               


附件2

内蒙古师范大学信息化服务外包运维人员

离职离岗承诺书


我了解有关保密法规制度,知悉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本人庄重承诺:

一、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二、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学校秘密。

三、已全部清退不应由个人持有的各类秘密载体。

四、未经审查批准,不擅自发表涉及学校的资料信息。

五、自愿接受两年脱密期管理,自xxxxxxxx日至  xxxxxxxx日服从学校有关部门的保密监管。

若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法律后果。

本《离职离岗承诺书》一式四份,一份由承诺人存档,一份由承诺人所属公司存档,一份由学校用人单位存档,一份报信息中心备案。



                                                                              承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