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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电子邮件使用管理规定

[日期:2005-08-26]

内蒙古师范大学校园网电子邮件系统是学校为满足我校师生的教学、科研、管理、学习需要建设的电子邮件服务应用系统。为了保证电子邮件系统的安全运行,净化互联网环境,保护广大师生的信息安全,制定此管理规定。

1、内蒙古师范大学的电子邮件服务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

2、各单位如有特殊需求为本单位工作人员提供电子邮件服务,设备和系统的技术指标及服务行为必须符合《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关于开展垃圾电子邮件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呼公发[2004]37号)文件要求,按照“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运行和管理。

3、内蒙古师范大学电子邮件服务只给我校师生提供邮件服务。

4、学校各部门因工作需要使用电子邮件,可以申请开设公共电子信箱。

5、需要使用电子邮件服务的个人用户必须填写《电子邮箱用户申请表》,向网络信息中心申请开设个人电子邮箱。

6、电子邮件服务只允许用于与工作有关的通信业务,通过电子邮件传输的信息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理》的规定。

7、个人电子邮箱只限个人专用,建立公共电子邮箱的部门,必须委派专人负责公共电子邮箱的使用和管理。

8、用户对自己的电子邮箱的安全和使用行为负责,要按照规定选择电子邮箱的口令,并且不得泄露给他人。如有泄露,应及时改变。禁止将电子邮箱转让给他人使用。

9、用户收到反动、淫秽、危害国家安全和网络安全等内容的邮件或其他垃圾邮件,及时报告网络信息中心,并把原邮件转发到网络信息中心公布的投诉垃圾邮件的邮箱。

内蒙古师范大学

2004年3月